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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21983********,汉族,大专文化,原桂林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住灵川县**镇**路**号,现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乡**村**号。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拘传,次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调查,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在微信上看到了陈某某(另案处理)在网上发布的办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出售赚钱的广告,7月,吴某某缺钱用,即与陈某某联系,要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出售,两人见面后,陈某某拿走了吴某某的身份证,几天后,陈某某以吴某某的身份作好了办理营业执照所需的资料,吴某某用这些资料办理了营业执照以及对公账号、U盾等,并交给了陈某某,陈某某支付给吴某某人民币400元。过了一个月,吴某某再次找到陈某某,要再办一套营业执照出售,以同样的方法,吴某某再次出售了一套营业执照以及对公账号、U盾等,陈某某支付给吴某某人民币500元。过了二个月,吴某某又要出售营业执照,这次是通过郑某某(另案处理)办理,以同样的方法,吴某某再次出售了一套营业执照以及对公账号、U盾等,得出售款人民币1300元。吴某某所办理的三套营业执照的名称是桂林七星区**商贸行、桂林七星区**商贸行、桂林****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 桂林七星区**商贸行、桂林七星区**商贸行、桂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料、银行账户明细信息;3. 被告人吴某某微信支付明细;4. 陈某某、郑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 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湛捷

检察官助理:吴国民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光碟二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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