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96********,汉族,小学文化,深圳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区**镇**村**屯**号,暂住本市宝安区**路**号宿舍**房。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嫌疑,于2020年8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为非法牟利,被告人吴某某在一名男子(身份不详)的指使下,使用本人身份证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了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开设了对公账户及U盾。后被告人吴某某将上述五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等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该男子。
2020年8月6日,民警在本市宝安区**路**号宿舍**房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扣押清单》,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涉案公司档案,工商信息等;3.证人证言:民警张某某、苟某某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非法牟利,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妍茜
检察官助理 张春梅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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