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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8199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住四川省兴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以其身份信息在保定市分别注册保定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北**商贸有限公司,并从中国工商银行分别办理对公账户,后将上述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银行卡及u盾等所有手续卖给经吕某推送微信名片介绍认识的马某(另案处理),吴某某从中获利12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江

检察官助理:刘央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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