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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串通投标行贿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71981********,汉族,中专文化,**地区**,出生地湖北省浠水县,住黄梅县**栋**室(户籍地: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4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串通投标罪

2016年11月,武穴市**院委托**招标有限公司对该院电梯项目进行招标。被告人吴某某通过陈某甲(另案处理)牵线采取请托、送礼的方式找到时任**程某某(已判刑),让程某某帮忙使其中标该院的电梯项目。程某某让被告人吴某某去找陈某乙(已判刑),并授意陈某乙帮吴某某中标电梯项目。2016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与陈某乙等相互串通,采取借资质围标、在招标书上量身打造技术参数、评分标准等方式,使被告人吴某某借数家公司资质中的***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中标电梯项目, 该项目标的额为230万元。

(二)行贿罪

2017年4月至10月左右,被告人吴某某(时任**市**电梯有限公司工程部**)为了感谢程某某在电梯项目招投标及工程款结算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先后2次共计送程某某现金4万元。

①2017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到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万元。

②2017年10月左右的一天,陈某甲受被告人吴某某的安排,到程某某办公室,送给程某某现金2万元。

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向办案机关主动交代了尚未掌握其向程某某行贿犯罪事实。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办案机关追缴被告人吴某某违法所得款7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武穴市**院(儿童医院)整体迁建电梯采购项目招投标资料、武穴市监察委员会关于行贿人吴某某行贿行为的情况说明、武穴市监察委员会追缴涉案款物登记表、中国银行人民币汇款业务回单、武穴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程某某、陈某丙、陈某甲、唐某某、徐某某、周某某证言;3.案件视频光盘;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秩序,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吴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对其涉嫌行贿犯罪,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亚辉

2020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梅县**栋**室。联系电话13826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案件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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