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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黄某华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黄某华,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武陵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因容留他人卖淫行为,2012年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行为、吸食毒品行为,分别于2013年11月5日、2020年9月2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罚款贰佰元整、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2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11962********,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武陵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因吸食毒品行为,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2020年9月2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2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华、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黄某华贩卖毒品案

2020年9月12日至同年9月24日,被告人黄某华在本市武陵区城区向吸毒人员朱某某贩卖毒品三次,2020年9月24日黄某华被公安机关查获,从其身上搜出毒品两小包,净重共计0.24克,从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华在本市武陵区**路附近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以2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朱某某。

2.同年9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华在本市武陵区**路附近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以2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朱某某。

3.同年9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华在本市武陵区**大道**附近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以2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照片、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黄某华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二、被告人吴某某贩卖毒品案

1.2020年9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附近将五小包毒品海洛因以75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黄某华。

2.2020年9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武陵区**附近将五小包毒品海洛因以75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黄某华。吴某某当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住处搜出毒品一小包,净重0.78克,从中检验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照片、通话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吴某某、黄某华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华、吴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中被告人黄某华系多次贩卖,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娟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_现被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黄某华(1588667****)、吴某某(1857485****);

2.随案移送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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