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吴屏吴某某,性别:男性,1967年**月**日1967年07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67********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单元**号本市云岩区中坝路85号2单元附15号,现住址:同上同上,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05月0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汝忠黄某某,性别:男性,1943年**月**日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43********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城基路89号,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栋**单元**楼**号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骐正天骄北苑3栋2单元2楼5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05月0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0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屏吴某某、黄汝忠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0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06日20时许被告人吴屏吴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省贵阳市南明区省医门口向薛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当场缴获其用黑色塑料纸包装的海洛因疑似物一小包(净重为0.10克),作案联系用华为直板手机一部。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被告人吴屏吴某某所贩卖的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经被告人吴屏吴某某检举,2020年05月06日22时许被告人黄汝忠黄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云岩区**栋**单元**楼**号骐正天骄3栋2单元1楼楼梯间正在向吴屏吴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当场缴获黄汝忠黄某某用黑色塑料纸包装的海洛因疑似物4小包(合计净重为1.2克),作案联系老人机一部。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汝忠黄某某所贩卖的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吴屏吴某某贩卖的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一包(净重为0.10克)、贩卖毒品联系用华为直板手机一部;被告人黄汝忠黄某某贩卖的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四包(合计净重:1.20克)、贩卖毒品联系用老人机一部、吴屏吴某某贩卖毒品所得毒资150元、黄汝忠黄某某贩卖毒品所得毒资人民币1000元;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二名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毒品称量记录、毒品收据、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3.电子数据:薛某某与吴屏吴某某的通话记录、吴屏吴某某与黄汝忠黄某某的电话的通话记录;
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书;
5.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屏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汝忠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屏吴某某、黄汝忠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屏吴某某、黄汝忠黄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屏吴某某主动配合侦查机关抓捕其贩卖毒品上线黄汝忠黄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屏吴某某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春
2020年6月24日
附:
1.二名被告人现在均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