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1200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厦门**学校2018级**班学生,户籍在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镇**村**边**号,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镇**街建设银行对面**号**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经合谋诈骗后,于2019年6月9日,由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其控制的闲鱼账号发布代购低价机票的虚假信息后,向无锡市滨湖区的田某某谎称可以“低价代购上海浦东至马来西亚吉隆坡来回机票、预定民宿”,由被告人吴某某用其微信号“******”从田某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3421元,并将田拉黑。事后,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将赃款平分。
2.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经合谋诈骗后,于2019年6月11日,由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其控制的闲鱼账号发布代购低价机票的虚假信息后,向南京市的李某某谎称可以“低价代购南京至成都来回机票”,由被告人吴某某用其微信号“******”从李某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3150元,并将李拉黑。事后,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将赃款平分。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退赔了上述赃款,获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信网络技术,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湾**号;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镇**街建设银行对面**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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