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黄某某等3人盗窃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镇**村**组,现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5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镇**村**组,现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4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乡**村**组,现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闽侯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闽侯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胡某某、阿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车前往闽侯县南通镇,经事前分工,由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等人站街招揽客人并乘嫖客不备伺机盗窃,由被告人胡某某、阿某某等人负责望风协助。当天上午,被告人吴某某招揽到被害人刘某某,后把刘某某带到闽侯县南通镇****号民房内,并叫上被告人黄某某一同为客人提供性服务,趁刘某某不备时,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把刘某某挂在脖子上的金项链偷走,后被刘某某发现,二人随及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吴某某将盗窃的金项链以人民币10400元卖给金店,四人每人各分得人民币2600元。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咨询,被盗的金项链咨询价格为人民币20215元。

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胡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被闽侯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李某某、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咨询;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2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榕

检察官助理:陈晓丽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