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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黄某某等诈骗案)_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临澧县********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27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4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学生,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临澧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27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4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临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27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4199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临澧县**乡**社区**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27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9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澧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27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涂某某,曾用名涂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临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27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临澧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27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澧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27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临澧县**乡**社区**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27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4199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临澧县**街道**社区**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27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71999********,苗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来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27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涂某某、廖某某、郭某某、李某甲、马某某、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4日、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后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后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伙同李某乙、老谭(均另案处理)在湖南省常德市御和园小区租房处利用网络组建一个虚假的中国银河证券交易平台,并招募被告人张某某、涂某某通过网络寻找被害人诱使其在平台上投资,共骗取人民币416017.18元。

1、2019年5月24日至27日,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张某某、涂某某伙同李某乙通过网络寻找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诱使其在平台上投资,骗取刘某甲人民币153727.20元,骗取刘某乙人民币135300元。

2、2019年5月25日、26日,李某乙、老谭通过网络寻找被害人俞某某诱使其在平台上投资,骗取俞某某人民币42515.96元。

3、2019年5月26日至28日,被告人黄某甲伙同李某乙、老谭通过网络寻找被害人臧某某诱使其在平台上投资,骗取臧某某人民币84474.02元。

2019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在湖南省常德市七里桥安置小区、东方美景小区租房处利用网络组建一个虚假的中国银河证券交易平台,并招募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涂某某、廖某某、郭某某、李某甲、马某某、封某某及黄某乙(另案处理)通过网络寻找被害人诱使其在平台上投资,共骗取人民币271360.69元。

1、2019年6月19日至24日,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封某某伙同黄某乙通过网络寻找被害人喻某某诱使其在平台上投资,骗取喻某某人民币45302.63元。

2、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黄某乙通过网络寻找被害人贾某某诱使其在平台上投资,骗取贾某某人民币33109.70元。

3、2019年6月19日至26日,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涂某某、马某某、封某某伙同黄某乙通过网络寻找被害人徐某某田、胡某某、熊某某诱使其在平台上投资,骗取徐某某人民币87204.36元,骗取胡某某人民币59264元,骗取熊某某人民币46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涂某某、廖某某、郭某某、李某甲、马某某、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海波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玉田县看守所;被告人涂某某、廖某某、郭某某、李某甲、马某某、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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