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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54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龙门镇**村**号**房。2020年4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龙门镇**号**房。2005年因犯抢劫罪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6年1月刑满释放。2020年4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2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窜至我市三角镇**广场**与**之间门口,盗取被害人苏某民停放在该处的新大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3200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4月23日凌晨3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三角镇**路**门口将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上述被盗摩托车、作案工具一批等物品。破案后,上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妍妍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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