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七部刑诉〔2019〕154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2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3月2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同日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北省来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3月2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17日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11月1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日至3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在武汉市各酒店、宾馆内,由黄某某向被害人提供卖淫服务,被害人支付嫖资后,吴某某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向被害人索要出台费、路费等费用。吴某某、黄某某以上述方式共向6名被害人强行索得人民币772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3月2日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在武汉市洪山区**路**酒店**房,由黄某某向被害人易某某提供卖淫服务,易某某支付嫖资后,吴某某以言语相威胁,向易某某强行索要出台费,易某某被迫通过支付宝向吴某某转账人民币3180元。
2019年3月2日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在武汉市洪山区**酒店**房,黄某某欲向被害人刘某某提供卖淫服务,遭刘某某拒绝后,吴某某、黄某某以言语相威胁,向刘某某强行索要出台费,刘某某被迫通过支付宝向吴某某转账人民币1680元。
2019年3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在武汉市洪山区**店**房,由黄某某向被害人张某甲提供卖淫服务,张某甲支付嫖资后,吴某某以言语相威胁,向张某甲强行索要出台费、路费,张某甲被迫通过支付宝向吴某某转账人民币780元。
2019年3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店**房,由黄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提供卖淫服务,陈某某支付嫖资后,吴某某以言语相威胁,向陈某某强行索要出台费、路费,陈某某被迫通过支付宝向吴某某转账人民币1380元。
2019年3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在武汉市江汉区**宾馆**房,由黄某某向被害人张某乙提供卖淫服务,张某乙支付嫖资后,吴某某以言语相威胁,向张某乙强行索要出台费,张某乙被迫通过支付宝向吴某某转账人民币700元。
2019年3月17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宾馆**房,黄某某欲向被害人李某某提供卖淫服务,李某某认为嫖资数额过高不愿支付嫖资,吴某某遂以言语相威胁,向李某某强行索要出台费,后因李某某拒绝支付而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监控视频截图、微信账号信息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账户信息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住宿信息表等书证;3.证人张某丙、董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易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微信账户交易记录视频、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莉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