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612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8********,汉族,大专肄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永嘉县**街道**村。因赌博,于2019年1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4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开始,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在微信上建立赌博群,组织赌博人员通过手机“HH Poker”APP以玩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款。至2020年9月8日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吴某某时,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抽取头薪款至少达人民币2.4万元,赌资达人民币12.7万余元。

2020年9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吴某某查获到案。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乐清市公安局柳市分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退赃人民币2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暂存于温州市物证中心);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支付账单明细、现金缴款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包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财生

检察官助理  石  强

2020年12月30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

现被取保候审。

2.​ 本案电子卷宗已通过一体化办案系统移送。

3.随案移送手机贰部(暂存于温州市物证中心)、现金缴款单壹张(人民币24000元)。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