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23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镇**村**组**垅**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附近用手机微信非法收受他人香港“六合彩”,再转给黎某某(另案处理)等上家投注。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吴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附近用手机微信非法收受他人香港“六合彩”,再转给黄某某、“汪某某”(另案处理)等上家投注。至2020年7月,吴某某共接受投注额253290元,其中190636元转给上家黄某某投注,黄某某共接受吴某某、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投注额373145元。2020年7月14日10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公司抓获吴某某,扣押吴某某手机2台。2020年7月30日,黄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民警扣押黄某某手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设立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设立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智斌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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