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106号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土匪,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村**。曾因赌博于2012年12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义乌市**镇**村**。曾因赌博于2010年12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2年4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3年7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4年8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案件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10月份,被告人吴某甲先后四次到吴某乙(另案处理)开设在金东区源东乡、塘雅镇的赌场内坐庄,二人合伙在赌场内抽头获利累计14500余元。
2019年4、5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先后五次到吴某乙开设在金东区源东乡的赌场内坐庄,二人合伙在赌场内抽头获利累计13000余元。
被告人吴某甲家属代退赃款5000元。
被告人黄某某、吴某甲于2020年3月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侦破经过、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楼某某、吴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黄某某和同案犯吴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黄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美琴
检察官助理:施真子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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