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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9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1日被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镇**街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下午,黄某某联系吴某某欲购买冰毒,吴某某答应后,从外号叫“皱皱”的男子处以100元钱购买冰毒一包,后吴某某将此袋冰毒藏在开江县“呀诺达”网吧楼梯间转角处墙壁缝隙内,并告知黄某某,黄某某将冰毒取回,独自在牛山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当晚,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80元钱给吴某某,吴某某从中获利80元钱。

2019年9月5日晚,蒋某某电话联系黄某某,欲购冰毒。黄某某联系吴某某要购买200元钱的冰毒,吴某某遂联系“皱皱”,称有人要购买冰毒,“皱皱”将冰毒放在开江县新宁镇“呀诺达”网吧楼梯间转角墙壁缝隙内,并告知吴某某,吴某某电话告知黄某某,黄某某到“呀诺达”网吧将毒品取回,遂联系蒋某某,两人约定在开江县新宁镇景观大道进行毒品交易,冰毒售价300元。见面后,蒋某某将300元钱拿给黄某某,黄某某将冰毒拿给蒋某某,后双方离开。黄某某来到开江县新宁镇老转盘蔡某某开设的副食店里,置换了300元钱到其微信内,微信转账200元毒资给吴某某,从中赚取差价100元钱。当晚,开江县公安局民警将三名涉毒人员查获,从蒋某某处扣押冰毒经称重净重0.28克,2019年9月18日,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辩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梅

2019年12月11

附:

    1、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现押于开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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