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72000********,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绥江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镇**村委**组**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街道**村**号**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6********,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会泽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现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云南省曲靖市**镇**村委**组。曾因犯抢夺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2月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村**市场内。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高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周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吴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高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筹集毒资,被告人吴某某、高某某于2019年6月16日19时30分许,在**学院学生宿舍**幢楼下,将被害人秦某某的一辆黑红色**型自行车盗走,并拉至昆明市**村销赃给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02元。
2019年6月1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高某某再次来到**学院,在学生宿舍**幢楼下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黑色**型自行车、被害人白某某的一辆白色**型自行车盗走,并拉至昆明市**村销赃给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经鉴定,两辆被盗自行车价值共计人民币77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证据材料;2、被害人秦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某、高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安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安发改价认(2020)**号、**号、**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吴某某、高某某、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沙琼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高某某、周某某羁押于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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