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住**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栾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栾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栾城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2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住**乡**村。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栾城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栾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栾城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吴某某2019年底租用河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车间生产农药产品。2020年6月18日栾城区公安局民警从吴某某生产车间及位于栾城区**庄的库房中查获一月闲牌苏云金杆菌、石滦超越牌阿维菌素等26种农药产品,经鉴定,所查获的能办道牌甲维盐、一月闲牌甲维盐等17种产品系不合格产品,价值372295元。
2.被告人高某某2019年初租用河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车间生产农药产品,2020年6月18日栾城区公安局民警从高某某生产车间查获统甲牌阿维啶虫脒、辉朋发牌甲维盐等11种农药产品,经鉴定,所查获的辉朋发牌甲维盐、金刚手牌甲维盐等7种产品系不合格产品,价值1621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涉案物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营业执照、租赁协议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赵某某、柳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高某某违法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贺斌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石家庄市栾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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