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马某某妨害公务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吴某某又名吴羊羊,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宽川镇******号,农民,无前科。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2020年1月15日被礼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村**组207号,农民,无前科。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晚,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盐官中队按照统一安排,由副中队长陈某某带领民警郑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在礼县盐官镇王城村路段开展夜查行动时,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甘E.1Q***的白色越野车行驶至该路段看到交警查车,遂下车准备离开,值勤民警表明身份要求吴某某到安全地带配合酒精检测,但吴拒不配合并和民警争吵、撕扯,期间吴某某掐住李某某脖子并推搡,又用手在其脸部拍打并用“你盐官见我家”,“弄死算了”等话语威胁。被告人马某某闻讯赶到现场大吵大闹,质问撕扯民警并将郑某某的警帽及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在马某某脸上打了一巴掌,阻碍民警执法,后被接警处警的派出所民警制止。

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二被告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吴某某、马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淑琴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27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