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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顾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居委****号。被告人吴某某曾因赌博,于2003年2月、2011年5月被罚款二千六百元、罚款五百元;因吸毒于2013年3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农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顾某某曾因吸毒,于2011年4月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镇**村委**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1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镇**村委**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顾某某、张某甲、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上旬至同年7月17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纠集被告人顾某某、张某甲、徐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常州市武某某**镇**村委**村南侧桃园、**村委**号、**村委**村**号、**村委**号、**村委**村**号、**村委**村**号、**村委**村**号等地开设地下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具及接送、放水等服务,多次组织他人以“斗牛”的形式在上述地点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160000元。其中,被告人吴某某系该赌场的组织者;被告人顾某某为该赌场抽头40场次,非法获利10000元;被告人张某甲为该赌场寻找赌博地点、接送赌博人员30场次,非法获利6000元;被告人徐某某多次为该赌场提供场地,非法获利3500元。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被告人顾某某等人,再次组织他人至常州市武某某**镇**村委**村**号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对参赌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罚没款收据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宣某甲、王某丙、蒋某某、宣某乙、张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顾某某、张某甲、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被告人顾某某、张某甲、徐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吴某某、顾某某、张某甲属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张某甲、徐某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斌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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