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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韩某某等8人聚众斗殴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9〕44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81********,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本市**南侧平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84********,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本市**南侧平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95********,达斡尔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本市**街**号副**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文盲,无业,捕前住本市**小区**号楼**单元地下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21987********,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嘎查**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89********,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科尔沁右翼前旗**镇**嘎查**艾里**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87********,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本市**路**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31988********,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扎赉特旗**镇**嘎查**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黄某某、吴某丙、韩某某、陈某某、金某、白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甲与黄某某因债务纠纷通过微信相互辱骂后,约架在**广场见面,黄某某召集吴某丙、包某辉去**广场找吴某甲,吴某甲没有到场,并于当晚21时许,黄某某与吴某甲再次约架在乌兰浩特市**公园,黄某某召集吴某丙、陈某等人,吴某甲召集吴某乙、韩某某、陈某某、金某、白某某,白某某召集张某全、包某和、白某叁、王某龙、扎某某等人,中途黄某某因去商店没去现场,后吴某甲、吴某乙、韩某某、陈某某、金某、白某某、张某全、包某和、白某叁、王某龙、扎某某等人与吴某丙、陈某等人相互殴打。事件造成,吴某丙、陈某不同程度受伤,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吴某丙所受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处罚通知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包某辉、孙某莹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吴某甲、吴某乙、黄某某、吴某丙、白某某、韩某某、陈某某、金某讯问笔录;

4.辨认等笔录:吴某甲辨认笔录、微信提取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光盘1张;

6. 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上述八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八名被告人组织、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乙、白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上述八名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吴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吴某丙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兴元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黄某某、吴某丙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被告人韩某某、陈某某、金某、白某某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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