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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雷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26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51983********,苗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乡**村**。2007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08年9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4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31978********,苗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县**镇**村**。2013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51972********,苗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乡**村**。2015年12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雷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去到本区沙头街小罗村北街9号被害人钟某某家中,从未锁的房门入内,盗走53度飞天酱瓶茅台、人头马XO等酒共十五瓶(价值人民币21060元)、苹果Ipad平板电脑一台、苹果7plus移动电话一部、华为P20plus移动电话一部、华为P9plus移动电话一部以及劳力士手表一个。盗后,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携赃离开现场,并将上述平板电脑、移动电话交给被告人雷某某销赃得款人民币4200元,将上述十五瓶酒交给被告人雷某某匿藏于傍东村环岗路北三巷4号102房内。

2019年4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区**街**路**号对面被公安人员抓获。次日20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本区**巷**号被抓获,公安人员在其处缴获上述被盗酒类共十五瓶。同年5月7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花都区**镇**路**号楼下被抓获。经人像比对鉴定,现场视频中的目标人像与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的样本人像是同一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雷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丹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雷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光盘十一张。

3.依法扣押的酒类十五瓶(详见扣押清单),已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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