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60********,汉族,中共党员,农民,高中文化程度,住临沂市平邑县**镇**村**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67********,汉族,群众,农民,文盲,住临沂市平邑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与陈某甲在枣庄市山亭区水泉镇小马湾村枣庄市**有限公司厂房内盗窃钢板43块。经鉴定,被盗钢板价值为36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乙、李某某的证言,关于对被盗钢板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涛
马钦岭
书记员:任蓓蓓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沂市平邑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95391****、1751168****。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临沂市平邑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85499****。
2、本案卷宗材料两册及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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