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81959********,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崇左市扶绥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81962********,壮族,小学文化,住扶绥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在左江禁渔期间,驾驶船舶到广西扶绥县**镇**村**段,使用电鱼设备进行电鱼捕捞作业,被扶绥县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没收了电鱼设备一套,渔获物2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有关的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丽芳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住广西扶绥县***镇***村***队***号。联系号码:吴某某19977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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