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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陈某某诈骗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4〕1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3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宝鸡市金台区****号楼**单元**。2014年2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3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宝鸡市金台区**路**号楼**单元**号。2014年2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与陈某某在本市相识后预谋以给他人办理工作为由诈骗钱财,并商议由陈某某寻找被害人、收取钱财,吴某某冒充录用单位领导,伪造录取通知书等文书。自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期间,二被告人以帮忙安排被害人张某甲、赵某某等8人到“**总署”、“中国**管理局”工作为由,骗取上述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7.7万元。

1.2011年9月份,以给被害人张某甲的女儿张某某办理去“**总署”工作为由,骗取张某甲人民币4万元;

2.2011年11月份,以给被害人张某乙办理去“**总署”工作为由,骗取张某乙人民币2.7万元;

3. 2011年12月份,以给被害人赵某某的儿子赵某甲办理去“**总署”工作为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4万元;

4. 2011年10月份,以给被害人冯某甲的儿子冯某乙办理去“中国**管理局”工作为由,骗取冯某甲人民币3万元;

5.2011年11月份,以给被害人郭某某的儿子王某某办理去“中国**管理局”工作为由,骗取郭某某人民币3万元;

6.2011年11月份,以给被害人刘某甲的儿子刘某乙办理去“中国**管理局”工作为由,骗取刘某甲人民币4万元;

7.2011年12月份,以给被害人张某丙办理去“中国**管理局”工作为由,骗取张某丙人民币4万元;

8.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间,以给被害人粱某某办理去“中国**管理局”工作为由,骗取粱某某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

2.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宏博

2014年9月5日

附:

    1. 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2. 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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