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19〕70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1********,汉族,高中文化,中国**分公司**,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村**桥**号,住大冶市**镇**栋**单元**室。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由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8********,汉族,大专文化,中国**分公司**,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镇**街**路**号,住大冶市**镇**小区。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由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村**组,住大冶市**镇**街**号。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由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夏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至7月13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夏某某三人因对移动公司大冶**分公司工作期间待遇低而不满,为此三人相互伙同或单独对**辖区内的电信光纤箱内光纤线采取夹损、光交口错位和反插等方式进行破坏,造成网络用户的网络通讯中断,共作案10起,经鉴定,维修费用13800元。其中,吴某某共同作案2起,单独作案3起,造成1206户用户网络中断,维修费用3600元;陈某甲共同作案6起,单独作案1起,造成1588户用户网络中断,维修费用11550元;夏某某共同作案6起,造成1572户用户网络中断,维修费用1155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夏某某前往大冶市**镇**村**湾虾子池旁,将此处电信光纤箱内光交剪损,造成380户用户网络中断,累计网络中断时长24.33小时,维修费用5850元。
2、2019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夏某某前往大冶市**镇**村**湾**处,将此处电信光纤箱内光交口错位、反插,造成160户用户网络中断,累计网络中断时长12.23小时,维修费用1800元。
3、2019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夏某某前往大冶市**镇**村**湾路口,将此处电信光纤箱内光交剪损,造成80户用户网络中断,累计网络中断时长4.92小时,维修费用1800元。
4、2019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夏某某前往大冶市**镇**村**湾处,将此处电信光纤箱内光交口错插,造成301户用户网络中断,累计网络中断时长4.92小时,维修费用750元。
5、2019年7月2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夏某某、陈某甲前往大冶市**镇**村**湾一民房处,将此处电信光纤箱内光交口错位,造成350户用户网络中断,累计网络中断时长7.83小时,维修费用600元。
6、2019年7月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独自前往大冶市**镇**八栋小区一单元楼房内,将此处电信光纤箱内光交片拔走,造成16户用户网络中断,累计网络中断时长0.26小时。
7、2019年7月上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吴某某伙同犯夏某某、陈某甲前往大冶市**镇**村**湾,将此处电信光纤箱内光交口错位、反插,造成301户用户网络中断,累计网络中断时长21.65小时,维修费用750元。
8、2019年7月13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独自前往大冶市**镇菜市场内一单元楼里,将此处电信光纤箱内光交口错位、反插,造成115户用户网络中断,累计网络中断时长34.13小时,维修费用750元。
9、2019年7月13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独自前往大冶市**镇**私房处,将此处电信光纤箱内光交口错位、反插,造成320户用户网络中断,累计网络中断时长25.93小时,维修费用750元。
10、2019年7月13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独自前往大冶市**镇**宾馆正后方**内,将此处电信光纤箱内光交口错位、反插,造成120户用户网络中断,累计网络中断时长24.90小时,维修费用750元。
另查明,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身份信息、归案经过、移动公司技术支持中心设备破坏清单和维修费用清单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陈某乙、冯某某的证言;3.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4.指认笔录;5.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夏某某为泄愤、报复多次毁坏电信部门分纤箱,造成宽带用户网络中断,破坏移动公司网络服务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邓其林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夏某某分别在大冶市**镇**栋**单元**室、大冶市**镇**小区、大冶市**镇**街**号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录音录像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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