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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陈某某等盗窃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武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路**号(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87********,汉族,大专文化,常州**有限公司员工,江苏武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花园**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花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江苏武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花园**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李燕、被害人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花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花某某携带气枪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儒林工业园附近,采用气枪射击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高某某散养的白鹅1只,价值人民币108元。经鉴定,盗窃所使用的气枪属于枪支。

被告人吴某某、花某某、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儒林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展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路**号;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花园**幢**单元**室;被告人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花园**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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