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吴称发,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30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镇**村**村**号。2018年12月2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30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镇**村**村**-3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30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0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乡**村**村**号。2019年4月23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称发、陈某甲、陈某乙、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6日9时许,被告人吴称发、陈某乙、莫某某、戳某某(另案处理)驾乘小轿车窜至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向群市场伺机盗窃,见被害人李某甲推着婴儿车在水果档购买水果,戳某某趁被害人不备将其放在车上一个粉红环保袋的一台华为畅享8PLUS手机盗走,得手后四人离开向群市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753元。
2、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姚某某、莫某某驾乘小轿车窜至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市场伺机盗窃,见朱某某推着婴儿车在买菜,姚某某趁被害人不备盗窃其放在婴儿车储物袋里一部黄色苹果XR手机,被朱某某发现夺回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875元。
3、2019年9月21日9时,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吴称发窜至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市场伺机盗窃,见被害人杨某某停着电动车在菜市场,由吴称发望风,陈某甲趁被害人不备将其放在电动车储物箱里一部蓝色OPPO手机盗走,得手后二人离开清和市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1425元。
4、2019年9月24日10时,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吴称发窜至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市场伺机盗窃,见被害人周某某推着婴儿车在买菜,由吴称发望风,陈某甲趁被害人不备将其放在婴儿车储物袋里一部粉红色VIV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799元。
5、2019年9月25日,莫某某和被告人陈某甲、吴称发先后窜至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太和市场汇合伺机盗窃,见被害人李某乙推着婴儿车在买菜,莫某某趁被害人不备将其放在婴儿车储物袋里一部苹果X手机盗走,得手后三人离开太和市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3057元。
6、2019年10月2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乙窜至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向群市场伺机盗窃,见麦某某推着婴儿车在焯记木碳烧腊店买叉烧,陈某乙趁被害人不备将其放在婴儿车储物袋里一部苹果XR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3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被害人杨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称发、陈某甲、陈某乙、姚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称发、陈某甲、陈某乙、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吴称发、陈某甲、陈某乙、姚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称发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卫国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称发、陈某甲、陈某乙、姚某某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和光盘7张。
3. 随案移送涉案物品暂存于清远市公安局太和派出所。
4.被告人吴称发、陈某甲、陈某乙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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