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4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4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4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了谋取非法利润,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周某某自2018年8月13日开始共同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液化石油气。在经营液化石油气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负责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湛江市遂溪县城月镇“茂联”燃气站转账支付购买液化石油气款,再由被告人周某某到湛江市遂溪县城月镇茂联燃气站购买液化石油气并驾驶其粤G*****轻型厢式货车将液化石油气运输到徐某某曲界镇,由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负责销售,并由被告人吴某某将液化石油气派送到各客户。2019年12 月10 日23 时许,执法人员在徐某某国营勇士农场十二队路段执法过程中查获正在运输液化石油气的被告人周某某,并扣押轻型厢式货车(粵G***** )一辆,15 公斤装装满煤气的煤气瓶80 瓶。经统计,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截至案发经营液化石油气共计123441.91元。被告人吴某某从中获得违法所得24000元。被告人陈某某以每瓶液化石油气中提成20元的方式获益,共获得违法所得50314元。被告人周某某则以每次运费1050元的方式获益,共获得违法所得22350元。经鉴定,扣押的液化气体(钢瓶)符合GB11174_2011《液化石油气》(商品丙丁烷混合物)标准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轻型厢式货车、液化石油气等;2.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书证;3.证人柯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微信交易截图指认、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周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润,共同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液化石油气,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巍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均被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贰册。
3.建议对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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