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8〕22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77********,汉族,高中文化,保安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县,捕前住惠来县**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10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2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阮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72********,汉族,初中文化,保安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县,捕前住江西省九江市**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8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日21时许,因被害人黄某某驾驶一辆轿车停放在惠来县**镇**酒店大门口,影响到其他车辆出入,**酒店经理涉案人员陈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吴某某、阮某某以及涉案人员“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场叫黄某某将车开走。由于黄某某不愿挪车,双方发生冲突,陈某某、吴某某、阮某某、“小某某”等人对黄某某拳打脚踢后押到酒店宿舍楼下。在酒店宿舍楼下,黄某某再次与吴某某等人争吵时,被吴某某拿铁椅殴打两下,吴某某、阮某某等人再次对黄某某进行殴打。随后,陈某某、吴某某、阮某某、“小某某”等人逃离现场。
2018年3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自动到惠来县公安局投案。同年5月21日凌晨1时40分许,公安民警在江西省**县被告人阮某某住宅中将阮某某抓获归案。
经惠来县公安司法中心法医损伤鉴定:黄某某胸部多发肋骨骨折属轻伤一级;黄某某腰1、2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阮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因故而结伙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构成二处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18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阮某某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现场录像视频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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