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23012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乡**村,现住:本市小店区**村**房。2008年5月20日因故意伤害被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公安分局劳动教养一年。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问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140110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太原市**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户籍**: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乡**村**街*巷*号*户,现住:本市万柏林区**小区**座**单元**。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问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微信中以每克7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问某某贩卖冰毒****,微信收取毒资****,并向被告人问某某发送冰毒藏匿地点视频。后被告人问某某和陈某某(已行政处罚)来到本市杏花岭区北中环富力城附近取得该2克冰毒,在上述地点被告人问某某以7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其中1克左右冰毒,微信收取毒资****,将另1克左右冰毒吸食。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微信中以800元的价格向范某某(另案处理)贩卖冰毒1克左右,微信收取毒资****。后范某某根据被告人吴某某微信发送的冰毒藏匿****,在本市小店区体育路与龙城大街交叉口附近取得该冰毒。
2019年12月7日,经被告人问某某某微信介绍,被告人吴某某在微信中以8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冰毒****,微信收取毒资****。后陈某某根据被告人吴某某微信发送的冰毒藏匿****,在本市小店区通达街附近取得该冰毒。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微信中以14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问某某贩卖冰毒****,微信收取毒资****。后被告人问某某根据被告人吴某某微信发送的冰毒藏匿地点视频取得该冰毒。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被告人问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为他人居间介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骈俏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问某某现羁押在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光盘一张、散材料拾伍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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