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高新检刑诉〔2018〕138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64********,朝鲜族,初中文化,系北京市朝阳区青柳商店店主,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珲春市,住北京市朝阳区芳草地西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7月4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0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51963********,朝鲜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珲春市,住北京市朝阳区芳草地西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5月26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0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76********,朝鲜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常堡乡南岗村,住河北省廊坊市燕郊镇福成上上城北苑**。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5月26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0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62********,汉族,高中文化,系河北省安国市祁州药市办事处药材商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现住河北省安国市祁州药市办事处河西村和平一街**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7月4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3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牛某2,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88********,满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保利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矫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81********,汉族,初中文化,系北京市程田古玩城**座**楼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永清县,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尚华城**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8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北京市程田古玩城**座**楼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宏泰龙邸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3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焦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宏泰龙邸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8月3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北京市潘家园古玩市场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官庄乡官庄村东村寨外街**号, 住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一马井**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8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7********,汉族,高中文化,系北京市朝阳区大柳树官鑫市场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北京市西城区核桃园东街甲*号院。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8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金某某、吴某某、牛某某、牛某2、矫某某、冯某某、焦某某、韩某某、邢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明知非法收购、出售野生犀牛角是犯罪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于2017年2、3月间,于北京市通过电话联系河北省安国市被告人牛某某问是否购买犀牛角,牛某某及其女儿被告人牛某2驾车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同吴某某见面交易,在吴某某弟弟吴某某福成五期**栋**单元**室家中,吴某某伙同被告人金某某以现金人民币21万元的价格向牛某某、牛某2出售1根非洲野生犀牛角。
此次交易数日后,被告人牛某某、牛某2明知非法收购、出售野生犀牛角是犯罪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在北京市朝阳区程田古玩城*座**楼通过当面交易的方式,以人民币23万元的价格将该非洲野生犀牛角出售给河北省永清县矫某某、冯某某,获利2万元.
被告人矫某某、冯某某明知非法收购、出售野生犀牛角是犯罪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二人分别出资人民币11.5万元共同购买该犀牛角,此根犀牛角赃款23万元系冯某某妻子被告人焦某某在明知非法的情形下,向牛某2通过网银转账方式支付的,牛某2出售此根犀牛角后将赃款给其父牛某某。
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矫某某、冯某某明知非法收购、出售野生犀牛角是犯罪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在河北省廊坊市市区被告人冯某某越野车内通过当面交易的方式,以人民币25.5万元的价格向河南省杞县韩某某和安徽省利辛县被告人邢某某出售此根非洲野生犀牛角,邢某某通过pos机透刷信用卡方式垫付人民币20万元,尾款人民币5.5万元出售下线张某某后补齐矫某某和冯某某,矫某某和冯某某分别获利人民币1.25万元。
2017年4月末,被告人韩某某、邢某某驾驶朋友的奥迪A6L轿车到吉林省桦甸市白云宾馆内通过当面交易的方式,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格向吉林省桦甸市张某某出售此根非洲野生犀牛角,张某某给付韩某某和邢某某现金30万元整,韩某某获利人民币3.5万元,邢某某获利人民币1万元。后张某某经上网得知此事违法,要求退货未果。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收缴。
2018年03月28日,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张某某所购买的一根疑似非洲野生犀牛角检材为哺乳纲奇蹄目犀科非洲黑犀或非洲白犀角,重1.645千克,参考案值41.125万元。
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安排弟弟被告人吴某某到非洲莫桑比克共和国收购非洲野生犀牛角6根。2018年5月26日,吴某某此次收购的6根非洲野生犀牛角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芳草地西街汉庭酒店门前查获。2018年05月31日,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上述6根疑似非洲野生犀牛角检材均为哺乳纲奇蹄目犀科非洲黑犀或非洲白犀角,重15.97千克,参考案值399.25万元。
2018年05月24日,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吴某某儿媳崔某1弟弟崔某2家中,查获吴某某收购并转移的5根非洲野生犀牛角。2018年05月31日,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吴某某收购的5根疑似非洲野生犀牛角检材均为哺乳纲奇蹄目犀科非洲黑犀或非洲白犀角,重10.43千克,参考案值260.75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鉴定资质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指认犀牛角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案件线索移交函、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指定管辖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的回复、抓捕经过、吉林市森林公安局情况说明、购买犀牛角的转款(借款)凭证、王某某车籍手续、吴某某出入境书证、扣押物品情况说明、焦某某的羁押证明、吴某某手机中犀牛角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李某2、张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崔某1、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金某某、吴某某、牛某某、牛某2、矫某某、冯某某、焦某某、韩某某、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意见书:2018094号、2018175号;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金某某、牛某某、牛某2、矫某某、冯某某、焦某某、韩某某、邢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玉平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金某某、牛某某、矫某某、冯某某、韩某某、邢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牛某2现监视居住在家(15028283336);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86304095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物证:韩某某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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