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128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04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股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村**栋**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技术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郑某某在本市下沙经济开发区金沙世纪大厦1803室成立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营“魔力捕鱼”游戏APP,吸引人员进行网络赌博,并与多名银商合作,为赌客实现“白金核弹”等游戏道具与人民币的兑换。
被告人吴某某系公司法人、股东,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被告人郑某某系公司股东,技术部负责人,负责游戏服务端开发,参与公司决策。
根据公司支付宝和银行账户流水,2018年5月至案发,“魔力捕鱼”平台充值的赌资金额为人民币2669万余元。
2019年12月4日,公安机关在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吴某某、郑某某,并依法扣押手机、电脑主机、银行卡等涉案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流水、微信账单、各类清单等;
2.证人杜某某、张某某、肖某某、胡某某、徐某甲、朱某某、陈某甲、童某某、赵某甲、杨某某、金某某、叶某某、韩某某、李某甲、赵某乙、林某某、李某乙、徐某乙、吴某甲、牛某某、王某某、陈某乙、曹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人员汪某某、鲁某某、余某某、潘某某、高某某、郭某某、刘某甲、曹某乙、刘某乙、袁某某等的供述;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支付宝电子账单、手机电子数据勘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孟春
检察官助理:张洋洋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郑某某现羁押于拱墅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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