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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邱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江西某甲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号,现居住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瑞金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西某甲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镇**小区**号,现居住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邱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被告人邱某某多次对瑞金市**局学校设施设备、食堂设备等项目及瑞金某校扩建项目铁架床、储物柜、餐桌项目进行投标。为达中标目的,在招标项目挂网招标前,吴某某通过行贿的方式提前从瑞金市**局原某科室主任刘某某(已判刑)等人处得到招标项目的采购清单和要求,吴某某按照采购清单上的要求向刘某某等人提供项目的技术参数和评分标准,刘某某等人根据吴某某提供的技术参数和评分标准制定招标项目的规格、标准和预算等,然后向瑞金市**局**办报备,报备被审批同意后,刘某某等人就以瑞金市**局为业主单位委托江西某A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A公司)、瑞金市某B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B公司)、瑞金市**中心(以下简称为瑞金市**中心)等招投标代理公司制作招标文件,招标代理公司制作好招标文件后反馈给瑞金市**局,瑞金市**局通过召开联席会的方式确定招标文件,报领导审批后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将招标项目挂到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开招标。吴某某看到项目挂网招标后,就安排邱某某负责联系借用南城县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乙公司)、江西省某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丙公司)、南城县某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丁公司)、江西某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戊公司)、江西省某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己公司)、江西某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庚公司)、江西某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辛公司)、江西某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壬公司)等公司的资质与吴某某自己控制的江西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甲公司)、江西某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癸公司)对同一项目进行投标。吴某某和邱某某是借用上述各公司的资质投标,各公司均不知晓吴某某还联系了其他公司参与对同一项目的投标,亦未收取任何费用。吴某某、邱某某联系好陪标公司后,就到各陪标公司收集投标所需的CA锁,由某甲公司承担陪标公司的标书制作费、公司现场开标代表费、投标保证金等一切费用,并事先安排好陪标公司的投标报价和现场开标代表,并以此制作投标文件,再用各公司的CA锁上传投标文件。每次开标吴某某都会提前一天到瑞金市,联系某A公司等招标代理公司,打听有哪些公司报名参与投标,并从招标代理公司处得知其他投标公司的联系方式,吴某某会联系这些公司,叫他们不要参与该项目的投标,并向他们支付一定的费用予以补偿。邱某某组织参与开标的代表统一乘车来到瑞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开标期间的住宿、用餐等费用均由某甲公司承担。经查,在瑞金市**局作为业主单位的招标项目中,吴某某联系的关联参标公司共中标13个项目,中标项目合计金额1800余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5年9月份,瑞金市**局单人双层铁架床项目(项目编号为JX****)在瑞金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招标,吴某某为了中标,除了安排某甲公司参与投标外,还联系借用了某丙公司、某辛公司、某丁公司的资质参与该项目的投标,由邱某某负责联系对接某丙公司。2015年**月**日,该项目在瑞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最终由吴某某联系的某丁公司中标,中标价为1056850元。中标后的铁架床等产品采购事宜实际均由某甲公司完成,吴某某在该项目获利约12万元。

2、2015年9月份,瑞金市**局课桌凳(国产产品)项目(项目编号为JX****)在瑞金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招标,吴某某为了中标,除了安排某甲公司参与投标外,还联系借用了某丁公司、某丙公司、某壬公司、某辛公司、某乙公司的资质参与该项目的投标,由邱某某负责联系对接某丙公司。2015年**月**日,该项目在瑞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最终由吴某某联系的某辛公司中标,中标价为1466250元。中标后的项目产品采购事宜实际均由某甲公司完成,吴某某在该项目获利约24万元。

3、2016年7月份,瑞金市**局**学校教学设施设备项目(项目编号为JX****)在瑞金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招标,吴某某为了中标,除了安排某甲公司参投标外,还联系借用了某庚公司、某己公司的资质参与该项目的投标,由邱某某负责联系对接某己公司。2016年**月**日,该项目在瑞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最终由某甲公司中标,中标价为616800元,吴某某在该项目获利约11万元。

4、2016年7月份,瑞金市**局课桌椅项目(项目编号为JX****)在瑞金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招标,吴某某为了中标,除了安排某甲公司参与投标外,还联系借用了某庚公司、某己公司的资质参与该项目的投标,由邱某某负责联系对接某己公司。2016年**月**日,该项目在瑞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最终由吴某某联系的某庚公司中标,中标价为754800元。中标后的课桌椅等产品采购事宜实际均由某甲公司完成,吴某某在该项目获利约12万元。

5、2016年8月份,瑞金市**局学校食堂设施设备项目(项目编号为RJ****)在瑞金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招标,吴某某为了中标,除了安排某甲公司参与投标外,还分别联系了某庚公司的尧某某、某乙公司的黄某某,邱某某联系了某己公司的邱某甲,借用某庚公司、某乙公司、某己公司的资质参与该项目的投标,由邱某某负责对接安排制作投标标书。2016年**月**日,该项目在瑞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最终由某甲公司中标,中标价为1939000元,吴某某在该项目获利约32万元。

6、2016年12月份,瑞金市**局**教学及生活设施项目(项目编号为JX****)在瑞金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招标,吴某某为了中标,除了安排某甲公司参与投标外,还联系借用了某庚公司、某己公司、某乙公司的资质参与该项目的投标。2017年**月**日,该项目在瑞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最终由某甲公司中标,中标价为856600元,吴某某在该项目获利约18万元。

7、2017年2月份,瑞金市**局电脑桌凳项目(项目编号为JX****)在瑞金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招标,吴某某为了中标,除了安排某甲公司参与投标外,还联系借用了某己公司、某戊公司、某乙公司的资质参与该项目的投标,由邱某某负责对接借用资质事宜和制作投标标书。2017年**月**日,该项目在瑞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最终由某甲公司中标,中标价为882673元,吴某某在该项目获利约17万元。

8、2017年4月份,瑞金市**局**电脑等设施设备项目(项目编号为JX****)在瑞金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招标,吴某某为了中标,除了安排某甲公司和某癸公司参与投标外,还联系借用了某己公司、某戊公司、某乙公司的资质参与该项目的投标。2017年**月**日,该项目在瑞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最终由吴某某联系的某乙公司中标,中标价为869800元。中标后的电脑设备采购事宜实际均由某甲公司完成,吴某某在该项目获利约15万元。

9、2017年3月份,胡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吴某某合伙做瑞金市**设施设备项目(项目编号为JX****),胡某某负责协调该项目的关系,吴某某负责具体的投标事宜。为了中标,除了安排某甲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外,吴某某、邱某某还联系借用了某戊公司、某丁公司、某乙公司、某己公司的资质参与该项目的投标。2017年**月**日,该项目在瑞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最终由吴某某联系的某戊公司中标,中标价为6362000元。中标后的项目产品采购事宜实际均由某甲公司完成,吴某某在该项目获利约110万元,吴某某将获利中的70万元分给胡某某,某甲公司实际分得约40万元。

10、2017年4月份,瑞金市**局厨房设备项目(项目编号为JX****)在瑞金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招标,吴某某为了中标,除了安排某甲公司和某癸公司参与投标外,还联系借用某乙公司的资质参与该项目的投标,由邱某某负责联系对接某乙公司。2017年**月**日,该项目在瑞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吴某某分别安排其自己、刘某甲、邱某某代表某甲公司、某癸公司、某乙公司到场开标,最终由某甲公司中标,中标价为1121690元,吴某某在该项目获利约11万元。

11、2017年7月份,瑞金某校扩建项目(项目编号为RJ****)在瑞金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招标,吴某某为了中标,除了安排某甲公司参与投标外,还联系借用了某乙公司、某己公司的资质参与该项目的投标。2017年**月**日,该项目在瑞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最终由某甲公司中标,中标价为809200元,吴某某在该项目获利约20万元。

12、2017年8月份,瑞金市**局**小学设施设备项目(项目编号为JX****)在瑞金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招标,吴某某为了中标,除了安排某甲公司和某癸公司参与投标外,还联系借用了某乙公司、某戊公司的资质参与该项目的投标。2017年**月**日,该项目在瑞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吴某某在开标前事先与招标代理某A公司的刘某乙打好招呼,让刘某乙帮忙让评标专家对其联系的公司打高分,最终由某乙公司中标,中标价为681600元。为表示感谢,吴某某在中标后送了6000元现金给刘某乙。中标后的设备项目采购事宜实际均由某甲公司完成,吴某某在该项目获利约3万元。

13、2018年7月份,瑞金市**局**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为JX****)在瑞金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招标,吴某某为了中标,联系借用了某乙公司、某己公司的资质与某甲公司一起对该项目进行投标,由邱某某负责联系对接某己公司。2018年**月**日,该项目在瑞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最终由某甲公司中标,中标价为706200元,吴某某在该项目获利约15万元。

2019年8月9日,吴某某、邱某某在江西省南城县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27日,吴某某主动退缴以上中标的13个项目的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犯罪事实统计表、银行账户交易交易明细、电子化招标文件等书证;2.证人证言:刘某某、管某某、黄某某、邱某乙等30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证、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邱某某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多次通过与招标方串通以及同时安排多家公司参与同一项目的招投标的方式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邱某某在串通投标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晶

检察官助理:刘丽

2020年12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拾肆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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