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8〕48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湖南省道县**镇**村**组。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湖南省道县**镇**村**组。
上述两名被告人均因涉嫌污染环境,于2018年5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邓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12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邓某某向谭某某(另案处理)租赁佛山市三水区**镇**路**纸品有限公司北部区域经营一家油桶加工厂(图示中区域3位置,以下简称区域3),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无任何环评、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情况下,四处回收废旧油桶,雇请工人进行清洗、喷漆、翻新或拆解后转卖,并将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液收集后转卖给未核实身份和相关资质的人员,同时有部分物质因为滴漏等原因通过渗坑直接排放。2018年3月23日,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对该加工厂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区域3空废油桶、废油桶铁皮、残留废油渣的油桶、废油桶盖、装满废油渣的废油桶,合计重量23.27吨。2018年5月24日,公安机关去到**纸品有限公司,抓获仍在区域3加工处置废油桶的被告人吴某某、邓某某。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对区域3存在的废旧油桶内的残留物等进行采样。经鉴定,区域3查获的23.27吨混合后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4.物证;5.书证;6.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敏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邓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七册、光盘二张、散页若干;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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