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队**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住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亚亚,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被告人张亚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4日被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曾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4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6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亚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商某某,男, 汉族, 195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53********,小学文化,个体,住徐州市睢宁县**街道**社区**村废品收购站内(户籍所在地徐州市睢宁县**镇**庄**号)。被告人商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孟某某、张亚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商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五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五被告人,听取了五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获取非法利益,自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孟某某、赵某某、张亚亚交叉结伙至徐州市贾某某大泉办事处、工业园区、睢宁县经济开发区等地盗窃十字扣件和电缆线,作案11起,其中既遂10起,价值人民币60416元,未遂1起,价值人民币15840元。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孟某某参与全部11起作案,被告人张亚亚参与作案7起,其中既遂6起,价值价值47312元,未遂1起,价值人民币15840元。为获取非法利益,自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商某某明知被告人张亚亚所卖的十字扣件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先后3次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9492元。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29日夜,被告人吴某某、孟某某、赵某某结伙至徐州市贾某某大泉办事处碧桂园小区工地,盗窃十字扣件800个。经徐州市贾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十字扣件价值人民币3360元;
2.2019年8月4日夜,被告人吴某某、孟某某、赵某某等结伙至徐州市贾某某大泉办事处融创凤鸣领地风雅颂小区南地块工地,盗窃十字扣件800个。经徐州市贾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十字扣件价值人民币3360元;
3.2019年8月5日夜,被告人吴某某、孟某某、赵某某结伙至徐州市贾某某大泉办事处融创凤鸣领地风雅颂小区北地块工地,盗窃十字扣件640个。经徐州市贾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十字扣件价值人民币2688元;
4、2019年8月14日夜,被告人吴某某、孟某某、赵某某结伙至徐州市贾某某工业园区南湖雅园小区工地,盗窃十字扣件880个。经徐州市贾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十字扣件价值人民币3696元;
5.2019年10月29日夜,被告人吴某某、孟某某、赵某某、张亚亚结伙至徐州市睢宁县经济开发区江苏海实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江苏金泉电子商务城项目工地,盗窃十字扣件760个,被告人商某某明知十字扣件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经徐州市贾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十字扣件760个价值人民币3192元;
6.2019年10月30日夜,被告人吴某某、孟某某、赵某某、张亚亚结伙至徐州市睢宁县经济开发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江苏金泉电子商务城项目工地,盗窃十字扣件760个。被告人商某某明知十字扣件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经徐州市贾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十字扣件价值人民币3420元;
7.2019年11月7日夜,被告人吴某某、孟某某、赵某某、张亚亚结伙至徐州市睢宁县经济开发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江苏金泉电子商务城项目工地,盗窃十字扣件640个。被告人商某某明知十字扣件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经徐州市贾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十字扣件价值人民币2880元;
8.2019年12月17日夜,被告人吴某某、孟某某、赵某某、张亚亚结伙至徐州市贾某某工业园区海通特钢厂,盗窃电缆线数米,剥得紫铜710斤。经徐州市贾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紫铜价值人民币14200元;
9.2019年12月18日夜,被告人吴某某、孟某某、赵某某、张亚亚结伙至徐州市贾某某工业园区海通特钢厂,盗窃电缆线数米,剥得紫铜508斤。经徐州市贾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紫铜价值人民币10160元;
10.2019年12月24日夜,被告人吴某某、孟某某、赵某某、张亚亚结伙至徐州市贾某某工业园区海通特钢厂,盗窃电缆线数米,剥得紫铜673斤。经徐州市贾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紫铜价值人民币13460元;
11.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孟某某、赵某某、张亚亚结伙至徐州市贾某某工业园区海通特钢厂,盗窃电缆线和紫铜板,被发现后未能将电缆线和紫铜板盗走,现场遗留电缆线可剥得紫铜642斤,紫铜板重150斤,共计792斤。经徐州市贾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未被盗的紫铜价值人民币15840元。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孟某某、赵某某、张亚亚被抓获归案,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商某某被抓获归案。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张亚亚各退赃10000元,被告人商某某退赃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米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孟某某、赵某某、张亚亚、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贾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孟某某、赵某某、张亚亚、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孟某某、赵某某、张亚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吴某某、孟某某、赵某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亚亚盗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孟某某、赵某某、张亚亚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孟某某、赵某某、张亚亚、商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亚亚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俊景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孟某某、赵某某、张亚亚现羁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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