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街**村**湾**号,住武汉市江夏区**街**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仙桃市**镇**村**组**号,住武汉市洪山区**小区,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3月19日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江夏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户籍所在地咸宁市**镇**村**组**号,住咸宁市咸安区**路**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晏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听取了四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下旬及6月中旬,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晏某某先后在本区**街**村**湾、**街与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镇交汇处树林内开设赌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邀约被告人张某某雇佣赌场放哨人员及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同年7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一伙在本区**街**村**湾附近一树林内开设赌场时,被接警而至的公安人员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二十人,查扣赌资人民币2954元,赌博工具骰子一副。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晏某某、张某某逃离现场。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路**村一赌场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8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路**村一民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8月19日、8月31日,被告人晏某某、赵某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吴某甲、郭某某、韩某某等人林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晏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晏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因被告人吴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法定从宽处理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前科
因被告人赵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自首
2.法定从宽处理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前科
因被告人晏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自首
2.法定从宽处理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因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法定从宽处理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3.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敏
检察官助理:李品亮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被告人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江夏区**街**号(联系电话13627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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