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赖某某盗窃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19〕71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6********,汉族,小学文化,住廉江市******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本案于201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初的一天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一名绰号“肥仔”(身份不明)的男子为筹集毒资,窜到廉江市塘蓬医院斜对面一楼房门口盗窃一辆男装摩托车。经价格认定,被盗摩托车值款人民币1100元。 

2.被告人赖某某、吴某某为筹集毒资,于2019年7月18日窜到廉江市雅塘镇山下村处进行入室盗窃,在被害人吴亚贵屋内偷走人民币600 多元。被告人赖钩碟分得赃款180 元,剩下的由被告人吴某某所得。

3. 被告人赖某某、吴某某为筹集毒资,于2019年7月19日窜到廉江市雅塘镇四角塘附近处进行入室盗窃,在被害人林某某屋内偷走人民币400多元。被告人赖某某分得赃款150 元,剩下的由被告人吴某某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二次入室盗窃);被告人赖某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等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小虹

(院印)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赖某某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值班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