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一部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谷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玉溪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谷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甲、吴某某、谷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谷某甲以300元到500元一天雇请被告人谷某乙、吴某某等人专门去各大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用于被告人谷某甲同黄某某(在逃)、王某某(在逃)等人为湖南省娄底市双峰籍人员洗钱。为此,被告人谷某甲准备了大量的银行卡,以赚取取款金额百分之五的返点。2020年10月5日陕西省西安市双桥国际小区张某甲被人诈骗14万元,对方收款账户为张某乙建设银行账号62108125800********,该款立即从张某乙账户转入被告人谷某甲建设银行卡62148376********,谷某甲随即安排谷某乙、吴某某等人在自动取款机上将钱取出,然后将该现金交易给双峰籍诈骗人员。在2020年10月5日至10月6日期间,被告人谷某甲、谷某乙、吴某某等人共计取款31万元,其中15万现金已经移交给双峰籍人员。
湘乡市公安局已从被告人谷某甲、谷某乙、吴某某处扣押赃款166500元。
2020年10月6日,湘乡市公安局民警将谷某乙、谷某甲、吴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流水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谷某甲、谷某乙、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甲、谷某乙、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甲、谷某乙、吴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甲、谷某乙、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志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谷某甲、谷某乙、吴某某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