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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袁某某贩卖毒品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镇**街**号**室,住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镇**街**号**室。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2月27日被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5年12月8日、17日被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7年4月16日、21日被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8年7月21日被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20年2月26日被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20年7月4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5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甘肃省酒泉市**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号楼**单元**号,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园**号楼**单元**号。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8月27日被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社区戒毒三年;于2013年9月18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4年12月3日、4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因病转为社区戒毒三年;于2015年12月23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因病转为社区戒毒三年;于2016年6月17日被该局社区戒毒三年;于2016年8月23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因病转为社区戒毒三年;于2016年12月28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因病转为社区戒毒三年;于2017年4月12日、20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因病转为社区戒毒三年;于2018年4月21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因病转为社区戒毒三年;于2018年7月23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行政拘留十日,后因病转为社区戒毒三年;于2020年1月6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20年4月28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小区**号楼楼下,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吴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小包。后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公寓**房间内,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将其从被告人袁某某处购买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雍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缴获毒品海洛因2小包,分别净重0.07克、0.33克。

同日,被告人袁某某在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小区**号楼楼下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雍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辨认等笔录;6.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袁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淑梅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联系电话:15609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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