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袁某某等串通投标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二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8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78********,汉族,专科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豫区**家园****。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月2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11985********,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住宿迁市宿城区**小区**幢**室。被告人袁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10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3198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常州市新北区**镇**村**沟**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袁某某、徐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吴某某、袁某某单独或共同在宿迁市湖滨新区、宿豫区、泗阳县多个绿化工程中,为提高中标概率,通过被告人徐某某联系多家具备资质的投标公司,上述公司按照吴某某、袁某某提供的报价参加竞标,并由吴某某、袁某某支付报名费、标书制作费、人员差旅费、保证金或者保证金利息等,工程中标后,中标公司将工程交由吴某某、袁某某承建,并按比例收取管理费。被告人徐某某明知被告人吴某某、袁某某和伏某某(另案处理)系串通投标,仍从中联系具备资质的公司参加投标,介绍一家公司收取500元至1000元好处费或者帮助吴某某垫付保证金以月息2分的标准收取利息。其中,被告人吴某某中标项目涉案金额为72590466.02元;被告人袁某某中标项目涉案金额为27672635.59元;被告人徐某某中标项目涉案金额为87974122.9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9月13日,宿迁市湖滨新区**工程对外招标,共有二个标段,每个标段保证金30万。被告人吴某某、袁某某欲承建该工程,为提高工程中标率,被告人袁某某联系被告人徐某某,由被告人徐某某联系苏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江苏**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常州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参加竞标,上述公司均按照吴某某、袁某某提供的报价制作标书,由吴某某、袁某某支付标书制作费、人员差旅费、保证金或者支付保证金利息等。其中,被告人吴某某支付保证金120万;被告人徐某某帮垫付120万保证金,**园林公司垫付60万保证金,并向吴某某、袁某某以月息2分收取好处,被告人徐某某共计收取利息人民币24000元。最终,被告人徐某某联系的江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14972360.8元中标该项目第一标段,常州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12700274.79元中标该项目的第二标段。

2.2017年6月,宿迁市宿豫区**景观工程对外招标,保证金46万元。被告人吴某某欲承建该工程,遂联系被告人徐某某,由被告人徐某某帮其联系苏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加竞标,上述公司均按照吴某某提供的报价制作标书,并由吴某某支付标书制作费、人员差旅费、保证金等。最终,被告人徐某某联系的常州市**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18895773.73元中标。

3.2017年7月6日,泗阳**工程对外招标,保证金60万。被告人吴某某挂靠的江苏**集团参加竞标,为提高工程中标率,通过被告人徐某某联系苏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园林艺术有限公司、鄢陵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参加竞标,上述公司按照吴某某提供的报价制作标书,并由吴某某支付标书制作费、人员差旅费、保证金等。最终,被告人徐某某联系的公司在该工程中均未中标,由吴某某挂靠的江苏**集团以26022056.7元中标。

4.2017年9月1日,泗阳**工程对外招标,保证金40万。伏某某欲承建该工程,遂联系被告人徐某某,由被告人徐某某联系河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园林有限公司、河南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陕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参加竞标,上述公司均按照伏某某提供的报价制作标书,并由伏某某支付标书制作费、人员差旅费、保证金等。最终,被告人徐某某联系的河南**公司以15383656.88元中标。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审查期间如实交代了串通投标的犯罪行为;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5月2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在常州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出具的到案经过、依法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董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袁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袁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袁某某、徐某某在招投标过程中,为提高中标率,借用多家公司资质,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袁某某、徐某某共同实施部分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袁某某在部分故意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袁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欣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袁某某、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联系方式:1362524****;1381578****;13906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