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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蒋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29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委会**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3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0日8时许,购毒人员严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蒋某某帮忙从被告人吴某某处拿500元的“K粉”,后又打电话要求多拿两包粉(指毒品),蒋某某经与被告人吴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后表示同意,并与严某某相约一起到海口市琼山区**路**微电影主题酒店(以下简称**微电影主题酒店)对面的手机维修店等吴某某拿毒品。三人见面后,严某某向吴某某给付一包“K粉”的毒资人民币500元,欠了两包粉的毒资人民币700元。交易完成后,严某某从一包粉中拿出部分毒品冲进可乐饮料里与蒋某某一起食用。

2018年3月20日16时许,严某某又联系被告人蒋某某帮忙向被告人吴某某拿两包粉,蒋某某经与吴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后表示同意。因蒋某某上班走不开,其联系吴某某将毒品送到海口市琼山区**市场那边,并让严某某到**市场**库的一出租屋楼下去拿毒品。19时许,严某某从吴某某处拿到两包粉后,给付吴某某毒资人民币600元。

2018年3月20日23时许,严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蒋某某帮忙从被告人吴某某处拿两包粉,蒋某某经与吴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后表示同意。并与吴某某相约在**微电影主题酒店对面的手机维修店见面。在手机维修店门前,吴某某在自己驾驶的车上将两包毒品交给蒋某某后离开。蒋某某又联系严某某到**微电影主题酒店**房拿毒品。在该房间内,蒋某某将两小包毒品交给严某某,严某某给付蒋某某毒资人民币700元。蒋某某根据谈好的价格将毒资人民币650元微信转账给吴某某,将剩余的钱微信转账给严某某女朋友。严某某拿着两包毒品下楼后被民警抓获。民警从严某某身上缴获两包毒品疑似物。经称量,分别净重1.75克、1.85克。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该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MDMA(C11H15NO2)成份。

2019年10月21日11时许、11月22日11时许,蒋某某、吴某某分别到海口市公安局忠介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称量、取样、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向他人多次非法贩卖毒品MDMA(C11H15NO2)3.6克,情节严重;被告人蒋某某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多次为其居间介绍,是共犯,二人的行为均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扣押在案的毒品应予没收并销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维青

书 记 员:林春苗

2020117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委会**村**号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0762****;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毒品由海口市公安局忠介派出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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