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二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21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嘉善县**街道**苑**幢**单元**室(户籍地:嘉善县**街道**苑**幢**单元**室)。2013年7月3日因犯赌博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16日因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2月26日因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21195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嘉善县**街道**村**浜**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4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21194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嘉善县**街道**村**浜**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蒋某某、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至11月26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多次组织不特定人员在嘉善县**街道、**街道等地采用赌“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4000余元。其中:
1.被告人吴某某与蒋某某经事先商量,在被告人蒋某某位于嘉善县**街道**村**浜**号家中多次组织不特定人员以“牌九”牌的方式实施赌博,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000余元。
2.被告人吴某某与邱某某经事先商量,在邱某某位于嘉善县**街道**村**浜**号家中多次组织不特定人员以“牌九”牌的方式实施赌博,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范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蒋某某、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4000余元;被告人蒋某某、邱某某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非法获利分别共计人民币12000余元、8000余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蒋某某、邱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邱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静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蒋某某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邱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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