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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蒋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公诉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5********,汉族,小学毕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住长垣县**镇**街**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长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5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长垣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3********,汉族,初中肄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住长垣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长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13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长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2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6日被长垣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第一次退回长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长垣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第二次退回长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长垣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赵某某、霍某某、王某甲(以上三人均已判决)等分别在**镇东街、**镇云某某家、**镇吴某某家组织胡某某、李某某、苏某某、谷某某、周某某、毛某某、王某乙、肖某某等十余人利用牌九进行三次赌博,共抽头渔利8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某、杜某某(已判决)在赌场上抽水、放冲,被告人蒋某某接送参赌人员、在赌场外放风。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蒋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吴某某、蒋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谷某某、王某乙、苏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蒋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蒋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淑娟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蒋某某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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