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苏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公刑诉〔2019〕198号

被告单位石家庄**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5********,住所:河北省赞皇县东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注册资本:肆仟万元。

诉讼代表人许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石家庄石家庄**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9011197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号,现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系石家庄**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副经理。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系石家庄**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团队长。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穆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7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路**小区,系石家庄**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设备科副科长。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石家庄**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某、苏某某、穆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在被告单位石家庄**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担任副经理、被告人苏某某担任分管设备科工作的团队长、被告人穆某某担任设备科副科长期间,将公司在清洗手摸座油污后产生的含有强碱的废水安排公司设备科的工人樊某某等人(另案处理)通过塑料暗管用水泵排放到煤堆上,并通过煤堆渗入地下。

经河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家庄**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使用强碱清洗手摸座油污产生的废水属于具有腐蚀性特征(C)的危险废物,石家庄**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使用强碱清洗手摸座油污产生的废水对囤煤场地内的土壤造成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石家庄**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某、苏某某、穆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安排工人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硕

2019年4月15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