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苏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93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苏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南宁市泽易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位于本市青某某双拥路东方明珠花园A栋一单元1403B号房,该公司实质从事网络赌博活动,通过公司**推广和拉拢赌博人员,赌博人员通过每名**专属的网址进入“斯帝德娱乐城”赌博网站下注赌博。该公司**实际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角色,通过推广网站拉拢赌博人员下注后按一定比例获得利润提成。被告人吴某某、苏某甲在该公司工作期间,除了推广业务外同时担任该公司的管理者角色,负责指导管理**开展业务及工资的发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银行流水。资金分析报告、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康某某、苏某乙、程某某、某某乙、兰某某、潘某某、黄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人员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苏某甲违反国家管理规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参与利润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清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苏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散页材料若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