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13022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130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镇**村**组。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130221968********,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路**号**单元**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134241983********,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昌县**镇**村**组**号。
上列四被告人均因涉嫌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2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17时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攀大高速项目部TJ6分部工地上二、三十名工人,因工区内多次发生猕猴伤人事件,便将连续在工地咬伤人的一只猕猴追赶至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田堡村攀大高速公路宝鼎隧道工区杂物间,向相关部门联系处理未果,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四人自发进工具房内用棍棒、钢筋、铁锹等将该只猕猴打死。根据鉴定意见,被打死的猴子为哺乳纲灵长目猴科猕猴属,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吴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王某某、向某某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动物猕猴一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忆平
2020年3月26日
附:
1.四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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