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0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3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村居委会**路**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于2019年10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胡某某及同案人陈某甲(不起诉)、陈某乙(不起诉)、杨某某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水巷口**辣汤饭门前吃夜宵,偶遇在邻桌吃夜宵的陈某甲前女友王某甲及其朋友黄某某、被害人梁某某、伍某某、李某某。为帮助陈某甲挽回感情,吴某某、杨某某遂将王某甲拉出来交给陈某甲带至夜宵摊后面的巷子口谈话。留在夜宵摊现场的双方发生口角,胡某某将一啤酒瓶扔到黄某某等人的桌子上进而引发冲突升级,杨某某从自己的电动车上取出三把刀交给吴某某、胡某某,杨、吴、胡三人持刀砍向梁某某、伍某某、李某某,陈某乙手持板凳加入打斗,陈某甲在夜宵摊后面的巷子口听到打架声音也加入打斗,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打斗结束后,陈某乙将在打斗中受伤的杨某某送往海南中医院救治后回到自己的家中,吴某某、胡某某逃离现场,陈某甲留在现场。被害人李某某头部和手腕内侧被砍伤,被害人伍某某两条大腿内侧和右臀部被捅伤,被害人梁某某大腿外侧和手腕处被砍伤,后3名被害人被120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三名被害人的损伤均属轻伤二级。
公安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处置,在现场抓获陈某甲,于当日在陈某乙家中将其抓获,于同年10月11日21时许,在海口市琼山区国兴特色创业街鹿谷小镇水吧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同年10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到海口市公安局博爱派出所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及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梁某某、伍某某、李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报案书、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谅解书及收据、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吴钟尧、王某甲、韩某某、王某丙、黄某某、周某某、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伍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的供述;6.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轻伤二级,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吴某某、胡某某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副 检察 长:崔文红
检察官助理:王伟鹏
书 记 员:张 颖
2020年8月25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村**号,联系方式1528976****。
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海口市龙华区**村居委会**路**号**房,联系方式13876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扣押在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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