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30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5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大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合租了重庆市南岸区**路**号**花园**栋**户一个房间。2020年6月14日晚,被告人吴某某与刘某某、汤某某、王某某一起在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五小区金色年华ktv内喝酒唱歌,刘某某由于醉酒先行回到重庆市南岸区**路**号**花园**栋**户出租屋内睡觉。后吴某某同汤某某、王某某也一同回到出租屋内,后汤某某购买了毒品和吸食毒品的工具,此时,被告人胡某某同暂居此屋的蒋某某一起醒来,吴某某、胡某某、汤某某、王某某、蒋某某等五人一起采取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了冰毒。15日10时许,民警在该出租屋内抓获了上述五人。经现场检测,蒋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胡某某、汤某某的尿液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提取等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晓宇
检察官助理:徐浩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羁押场所: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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