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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肖某某诈骗案)_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01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街**号,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街**号,曾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5月28日被江西省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肖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镇**村**自然村**号,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提议并与被告人肖某某合谋在闲鱼网络平台诈骗游戏账号卖家,由被告人肖某某物色了在闲鱼网络平台出售“穿越火线”网络游戏账号的王某某,佯装要购买游戏账号并与王某某互加了QQ好友,后由被告人吴某某通过QQ聊天方式与王某某联系佯装商定所谓的购买价格,并向王某某发送向闲鱼财富中心支付价款人民币1000元的假的交易截图,取得了王某某的信任。随后,被告人吴某某冒充闲鱼网络平台客服人员的身份,以交安全保证金等为名,骗得王某某向其提供的网络赌博银行账号转账人民币1000元,随后将王某某的QQ拉黑。骗后,赃款被被告人吴某某、肖某某用于网络赌博及挥霍。 

2020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肖某某经合谋后,由被告人肖某某物色了在闲鱼网络平台出售“王者荣耀”网络游戏账号的封某某,佯装要购买游戏账号并与封某某互加了QQ好友,后由被告人吴某某通过QQ聊天方式与封某某联系佯装商定所谓的购买价格,并向封某某发送向闲鱼财富中心支付价款人民币5000元的假的交易截图,取得了封某某的信任。随后,被告人吴某某冒充闲鱼网络平台客服人员的身份,以交安全保证金等为名,骗得封某某在无锡市滨湖区**苑**号**室家中先后分6次向其提供的网络赌博银行账号转账共计人民币8000元,随后将封某某的QQ拉黑。骗后,赃款被被告人吴某某、肖某某用于网络赌博及挥霍。 

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某、肖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收集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QQ聊天记录、手机银行转账记录、银行对账单,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制作的提取笔录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制作的被告人吴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肖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祥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肖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肖某某通过家属已向被害人王某某、封某某退赔了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封某某的谅解。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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