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老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48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赖健军,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陈伟朝,广东兴顺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队**号。2011年5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五日,同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吴某某、老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月期间,王某某、扶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结伙开设赌场。为逃避公安部门查处,该赌场不断变换开设地点,分别在南海区**镇**大道公路养护站、南海区**镇**大道**农庄、南海区**镇**农庄、南海区**镇**大道**厂、南海区**镇**厂、南海区**镇**村、南海区**镇**高速桥底七个地方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设赌并抽水获利。该赌场设有多条“围”以及有多名工作人员,由每个“围”的“围头”组织赌客到场赌博,散场后“围头”可分配赌场开支后剩下的水钱。该赌场有放贷人员,放贷人员在赌场每借出1000元给赌客,赌场工作人员就从水钱中支付50元好处费给放贷人员。被告人吴某某、老某某负责看风。被告人陈某某提供南海区**镇**大道**农庄作为赌场开设地点并收取场地费。

2019年2月26日1时许,民警到南海区**镇**村查处该赌场,当场抓获王某某、熊某某、胡某某等31人,现场起获赌资共101750元人民币、港币19770元、席面人民币1000元、现场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3200元)、粤XH****号牌汽车一辆、扑克牌8副、雪梨8个、芙蓉王香烟7包、矿泉水24瓶、饼干50包、桌子1张、椅子9张、桌布1块、对讲机4台,后在胡某某的粤XP****号牌本田思域小汽车上搜出刀具一把、人民币1900元、借据6张,在熊某某的粤EA****号牌奥迪小汽车上搜出扑克牌10副、单据2张、人民币39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老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被告人吴某某、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老某某、陈某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臻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吴某某、老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